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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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的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該法的第3條所指的機構,包括實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以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這些機構在執行相關工作時,根據該法保護國家機密的規範。 參考資料: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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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