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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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所稱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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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該法第二條所稱的資訊包括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的各種媒介紀錄內的訊息,例如文書、圖畫、照片、磁片、光碟片、等等。這些媒介可以以閱讀、觀看、聆聽或使用技術、輔助方法來理解。這段法規的內容主要在定義本法中所指的「資訊」的範疇和形式。
- 第二條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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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