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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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 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二、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三、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四、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五、外交或大陸事務。 六、科技或經濟事務。 七、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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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國家機密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這一項指的是關於我國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的機密資訊。這些資訊對於國家的國防至關重要,因此應該保密。 2. 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這一項指的是關於外國政府的國防、政治或經濟方面的機密資訊。這些資訊可能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需要保密。 3. 情報組織及其活動:這一項指的是與情報組織和其活動相關的機密資訊。情報組織的工作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需要保密。 4. 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這一項指的是與政府通信和資訊相關的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的機密資訊。這些資訊的保密性對於國家的安全和保密通信至關重要。 5. 外交或大陸事務:這一項指的是與外交或大陸事務相關的機密資訊。這些資訊可能關係到國家的對外關係和利益,因此需要保密。 6. 科技或經濟事務:這一項指的是與科技或經濟事務相關的機密資訊。這些資訊可能涉及到國家的技術競爭力或經濟利益,因此需要保密。 7. 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這一項指的是其他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需要保密的機密資訊。這些資訊可能是根據具體情況、特定事件或政策而定,但都符合保密的必要性。 參考資料: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網站:https://www.nsa.gov.tw/ -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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