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3條規定,機密經核定後須立即明確標示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標示是合法機密的法律開關。
Q · 文件上沒標機密等級,洩漏出去會不會犯法?
要看是否經核定並依第13條標示等級與期限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3條,國家機密在法律上是「程序概念」:必須經有核定權人核定,並明確標示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才是合法國家機密。若一份文件從頭到尾沒有合法的等級與期限標示,要構成洩漏國家機密罪會有困難,但仍可能觸犯個資法、刑法洩密罪等其他規定。
國家機密不是有人喊一聲「這很敏感不要外流」就算數。第13條規定,機密經核定後,機關必須馬上把三件事標清楚:是哪個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要保密多久、或在什麼條件下解密。為什麼這個蓋章動作對你很重要?因為洩漏國家機密要坐牢,但前提是這份資料真的「依法核定並標示」為國家機密。如果一份文件從頭到尾沒有合法的等級和期限標示,它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國家機密」就有得吵。標示不只是行政形式,它是把一份普通文件變成「碰了就違法」的那道法律開關。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3條為機密標示之程序義務規範:國家機密經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應立即明確標示其機密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此標示是將一份普通文件轉化為受洩密罪保護之合法國家機密的法律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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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這份資料有沒有經過合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第13條要求核定後必須標示等級與保密期限,標示是判斷它是否為合法機密的重要依據。若根本沒經過核定、也沒有標示,要構成洩漏國家機密罪會有困難。但別僥倖,有些資料同時受個資法、營業秘密法、刑法洩密罪保護,不構成洩漏國家機密罪不代表完全沒事。
不是。每份合法的國家機密依第13條都要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各等級各有最長保密期限(依本法第12條,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期限一到或解密條件成就即自動解除機密。很多被當作永久機密的舊文件其實早已到期解禁,遇到機關以機密拒絕時,先問它的保密期限到哪一天。
口頭交代不等於國家機密。依第13條,國家機密必須經有核定權人核定,並明確標示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沒有核定與標示,僅憑口頭指示的文件在洩密罪上難以認定為合法國家機密,但仍可能涉及其他保密或個資相關責任。
規定國家機密核定後,機關須立即明確標示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是合法機密的程序開關。
兩大項:一是機密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二是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缺一即標示不全。
指特定條件成就時機密即自動解除,作為固定保密期限之外的替代標示方式,例如某案件結案後解密。
核定是由有權人決定一份資料成為機密(第7條),標示是核定後把等級與期限標清楚(第13條),先核定才標示。
查三件事:是否經有權人核定、是否標示機密等級、是否標示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缺任一項合法性即受質疑。
透過辯護人聲請調閱原始核定與標示文件,逐項檢視第13條的等級、期限標示是否齊全,標示有瑕疵就動搖機密合法性。
要求對方說明核定機關、機密等級與保密期限,並於處分送達30日內提訴願,質疑是否符合第13條標示要件。
看標示的保密期限是否屆滿、解除機密之條件是否成就,已解密者不再受洩漏國家機密罪保護。
口頭指示不生機密法律效力,僅依第13條核定並標示者才是受洩密罪規範的合法國家機密。
| 情形 | 法律效果 |
|---|---|
| 標示齊全(等級+期限/解密條件) | 為合法國家機密,接觸、洩漏受洩密罪規範 |
| 標示欠缺等級或期限 | 機密合法性可受質疑,洩密罪構成要件易生爭議 |
| 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 | 自動解除機密,不再受洩密罪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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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標示。 二、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明確標示其等級,俾有關人員得以辨識,為有效維護。又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亦與機密之維護攸關,故應一併標示之。 三、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十四條。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標示。 二、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明確標示其等級,俾有關人員得以辨識,為有效維護。又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亦與機密之維護攸關,故應一併標示之。 三、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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