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規定,只有辦理該機密業務者,或經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者,才能合法知悉、持有或使用國家機密。
Q · 不是我負責的機密,我能看嗎?
不能,除非你拿到有核定權責人員的書面授權。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合法接觸國家機密只有兩種資格:一是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的承辦人,二是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的人。你的公務員身分本身不是通行證,職務之便讓你看得到不等於有資格看。少了書面授權,光是未經授權地知悉、持有或使用就已經越線。
國家機密不是「有保密義務的人才不能說」那麼簡單,它從更前面一步就開始管制:誰有資格「知道」。第14條畫出一條清楚的線,只有兩種人能合法接觸國家機密。第一種是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的人,這本來就是你的工作,當然要碰。第二種是拿到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的人。注意這兩個關鍵字:書面、授權。口頭說「你看一下沒關係」不算,長官隨口同意不算,必須是有核定權責的人簽下書面文件。這代表什麼?你可能因為職務之便看得到某份機密,但只要那不是你的業務、你又沒有書面授權,你光是「知悉、持有、使用」就已經踩線,後面接的可能是刑責,不只是行政懲處。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為接觸資格的限制性規範,將合法知悉、持有或使用國家機密的人限縮為兩類:一是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的承辦人,二是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的人。其管制重點在接觸的前端資格,而非事後洩漏,且授權須以書面為之,口頭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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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除非你拿到書面授權。第14條規定只有兩種人能合法接觸: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的人,以及經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的人。公務員身分本身不是通行證,職務之便讓你看得到不等於有資格看。
口頭同意在第14條下幾乎沒有效力,條文明文要求書面授權或核准。出事時下屬可能因未經書面授權而違法,長官也可能因該書面而未書面被追究監督責任,真正保護你的是那張有簽名的授權書。
會。只要你在專案中接觸到被依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不論公務員還是受委託民間人員,都落入第14條管制,必須有書面授權才能合法知悉、持有、使用。事前確認授權程序遠比事後解釋重要。
規定接觸國家機密的合法資格只有兩種:辦理該機密業務的人,或經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的人。管的是前端接觸資格,不是事後洩漏。
業務承辦人因職務當然接觸、毋須額外授權;非業務範圍的人則一律要有核定權責人員的書面授權,兩條路舉證重點不同。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有權核定國家機密等級的各級人員,他們才是合法簽發書面授權的主體。
三個接觸國家機密的前端動作,未經授權做其中任一個就違法,不以是否洩漏給他人為要件。
先確認是否屬業務範圍;不是的話,依第7條找有核定權責人員,在接觸前取得書面授權或核准並保存文件。
向有核定權責人員提出,由其以書面、事前簽署,明載授權範圍與目的,口頭放行與事後補簽都無效。
立刻補請書面授權;同時保留當時對話紀錄與在場證人,但要認知口頭同意在本條下保護力極弱。
記錄時間、對象、接觸範圍,確認其是否屬業務或有書面授權,兩者皆無即依機關保密規定通報政風與原核定機關。
業務承辦在職掌範圍內當然合法、最穩;書面授權則須事前簽妥文件,少了那張紙風險最高。
| 比較面向 | business_handler | authorized_person |
|---|---|---|
| 合法依據 | 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職務當然接觸) | 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
| 是否需額外授權 | 不需,業務範圍即合法 | 需,且須事前為之 |
| 口頭同意效力 | 不適用 | 無效,須書面 |
| 出事時的免責關鍵 | 證明屬職掌業務範圍 | 提出書面授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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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係對國家機密知悉、持有或使用人員之限制。
本條係對國家機密知悉、持有或使用人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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