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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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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2. 2.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
  3. 3.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規定機密文件七種經手動作依等級管制,絕對機密不得複製,銷毀前須先解除機密。

Q · 拿到標了機密等級的文件,可以影印或銷毀嗎?

絕對機密一律不得複製,銷毀前須先解除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機密文件的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都要依機密等級分別管制;其中絕對機密絕對不得複製,沒有緊急例外。機密文件也不能說銷毀就銷毀,必須先依法解除機密身分後才能合法銷毀,此設計是為防止有人以「銷毀」為名湮滅證據。遇洩密應立即報告機關長官並採取保護措施。

白話解讀

影印機按鈕停在半空中的那一秒,可能就是犯罪與否的分界。你以為「保密」就是「不要說出去」,但這條法律把保密拆成七個動作分別控管: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每一個都要按機密等級走不同規矩。最殺的一句藏在最後:絕對機密不得複製。不是「複製要小心」,是徹底禁止,按一次列印鍵就跨線。第二項還埋了一個多數人忽略的陷阱:機密文件不能說銷毀就銷毀,必須先依法解除機密身分,才能合法銷毀。這條設計是反過來防「自己人」滅證的。讀懂這條的人,經手敏感文件時看的不是內容多敏感,而是它被核定成哪一級。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為國家機密的「處理動作管制」總則,將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七種經手行為依機密等級分別控管;並明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機密須解除後始得銷毀,以及遇洩密的即時通報義務,構成公務及受託人員處理機密文件時的行為紅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在管什麼?

管制國家機密的七種經手動作(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依等級分別控管,並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銷毀前須先解除機密、遇洩密應即報告長官。

Q2絕對機密可以影印一份嗎?

不行。第三項『絕對機密不得複製』是絕對禁止,沒有緊急或例外條款,按一次列印鍵即可能跨線。

Q3機密文件不要了可以直接碎掉嗎?

不行。第二項規定必須先依法解除機密身分後才能合法銷毀,直接銷毀未解密文件本身就違法,此設計用於防止以銷毀掩蓋不法。

Q4發現機密外洩第一步該做什麼?

依第一項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而非自己先查清楚或先補救,順序錯責任會加重。

Q5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管制差在哪?

等級越高管制越嚴,絕對機密連複製都禁止;等級依第4條按洩漏損害程度區分。

Q6什麼叫『解除機密』?

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依第12條程序解除文件的國家機密身分,解除後才脫離管制、得依法銷毀。

Q7『絕對機密不得複製』有沒有例外?

沒有。第三項是絕對禁止,未設緊急或情況急迫的例外,與第一項其他動作的彈性處理不同。

Q8機密文件要怎麼合法銷毀?

先依第12條程序解除機密身分,解除後才能依檔案規定銷毀,禁止直接碎毀未解密文件。

Q9發現洩密的處理步驟是什麼?

即報告機關長官 → 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封存、阻斷擴散)→ 書面留存發現與報告時間,順序不可顛倒。

Q10拿到機密文件第一步要確認什麼?

先看等級欄是絕對機密、極機密還是機密,等級決定能否複製、如何保管與移交。

Q11違反第15條可能要負什麼責任?

公務員可能依第38條懲戒懲處;構成洩漏交付則涉第32條(故意)或第34條(過失)刑責,故意過失刑度差距大。

Q12第15條 vs 第16條緊急銷毀差在哪?

第15條原則須先解除機密才能銷毀;第16條是戰爭、暴動、事變等緊急情形非銷毀無法保護時的例外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可否複製一律不得複製(無例外)依規定管制複製依規定管制複製
管制強度最嚴次之一般
洩漏影響(第4條定義)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損害
銷毀前提須先解除機密須先解除機密須先解除機密

絕對機密

可否複製
一律不得複製(無例外)
管制強度
最嚴
洩漏影響(第4條定義)
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
銷毀前提
須先解除機密

極機密

可否複製
依規定管制複製
管制強度
次之
洩漏影響(第4條定義)
重大損害
銷毀前提
須先解除機密

機密

可否複製
依規定管制複製
管制強度
一般
洩漏影響(第4條定義)
損害
銷毀前提
須先解除機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特定秘密保護法)— 特定秘密の取扱い・管理規定
韓國보안업무규정(대통령령)및 군사기밀 보호법 — 비밀의 취급·관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国家秘密的保管、传递与复制管理
德國Verschlusssachenanweisung (VSA) / Sicherheitsüberprüfungsgesetz (SÜG) — Behandlung von Verschlusssachen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 IGI n° 1300 ; Code pénal art. 413-9 à 413-12 — protect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 Classified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safeguarding and handl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   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維護國家機密之管制規定。   二、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各機關均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以期有效維護。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方不致使國家機密遭受破壞或外洩,縱有洩密情事,亦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以免不利影響繼續擴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國家機密非經依本法解除機密後不得銷毀,且其銷毀程序並應依其他法定程序辦理(如檔案法),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絕對機密一旦洩漏,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故應嚴加管制,特於第三項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至於其他等級機密之複製,則應依照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為之。   五、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4.1條b、日本「關於機密文書之處理」(事務次官會議決議)第六條。

  • 持有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係維護國家機密之管制規定。   二、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各機關均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以期有效維護。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方不致使國家機密遭受破壞或外洩,縱有洩密情事,亦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以免不利影響繼續擴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國家機密非經依本法解除機密後不得銷毀,且其銷毀程序並應依其他法定程序辦理(如檔案法),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絕對機密一旦洩漏,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故應嚴加管制,特於第三項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至於其他等級機密之複製,則應依照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為之。   五、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4.1條b、日本「關於機密文書之處理」(事務次官會議決議)第六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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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