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規定機密文件七種經手動作依等級管制,絕對機密不得複製,銷毀前須先解除機密。
Q · 拿到標了機密等級的文件,可以影印或銷毀嗎?
絕對機密一律不得複製,銷毀前須先解除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機密文件的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都要依機密等級分別管制;其中絕對機密絕對不得複製,沒有緊急例外。機密文件也不能說銷毀就銷毀,必須先依法解除機密身分後才能合法銷毀,此設計是為防止有人以「銷毀」為名湮滅證據。遇洩密應立即報告機關長官並採取保護措施。
影印機按鈕停在半空中的那一秒,可能就是犯罪與否的分界。你以為「保密」就是「不要說出去」,但這條法律把保密拆成七個動作分別控管: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每一個都要按機密等級走不同規矩。最殺的一句藏在最後:絕對機密不得複製。不是「複製要小心」,是徹底禁止,按一次列印鍵就跨線。第二項還埋了一個多數人忽略的陷阱:機密文件不能說銷毀就銷毀,必須先依法解除機密身分,才能合法銷毀。這條設計是反過來防「自己人」滅證的。讀懂這條的人,經手敏感文件時看的不是內容多敏感,而是它被核定成哪一級。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為國家機密的「處理動作管制」總則,將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七種經手行為依機密等級分別控管;並明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機密須解除後始得銷毀,以及遇洩密的即時通報義務,構成公務及受託人員處理機密文件時的行為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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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國家機密的七種經手動作(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依等級分別控管,並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銷毀前須先解除機密、遇洩密應即報告長官。
不行。第三項『絕對機密不得複製』是絕對禁止,沒有緊急或例外條款,按一次列印鍵即可能跨線。
不行。第二項規定必須先依法解除機密身分後才能合法銷毀,直接銷毀未解密文件本身就違法,此設計用於防止以銷毀掩蓋不法。
依第一項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而非自己先查清楚或先補救,順序錯責任會加重。
等級越高管制越嚴,絕對機密連複製都禁止;等級依第4條按洩漏損害程度區分。
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依第12條程序解除文件的國家機密身分,解除後才脫離管制、得依法銷毀。
沒有。第三項是絕對禁止,未設緊急或情況急迫的例外,與第一項其他動作的彈性處理不同。
先依第12條程序解除機密身分,解除後才能依檔案規定銷毀,禁止直接碎毀未解密文件。
即報告機關長官 → 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封存、阻斷擴散)→ 書面留存發現與報告時間,順序不可顛倒。
先看等級欄是絕對機密、極機密還是機密,等級決定能否複製、如何保管與移交。
公務員可能依第38條懲戒懲處;構成洩漏交付則涉第32條(故意)或第34條(過失)刑責,故意過失刑度差距大。
第15條原則須先解除機密才能銷毀;第16條是戰爭、暴動、事變等緊急情形非銷毀無法保護時的例外授權。
| 比較面向 | 絕對機密 | 極機密 | 機密 |
|---|---|---|---|
| 可否複製 | 一律不得複製(無例外) | 依規定管制複製 | 依規定管制複製 |
| 管制強度 | 最嚴 | 次之 | 一般 |
| 洩漏影響(第4條定義) | 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 | 重大損害 | 損害 |
| 銷毀前提 | 須先解除機密 | 須先解除機密 | 須先解除機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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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 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維護國家機密之管制規定。 二、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各機關均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以期有效維護。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方不致使國家機密遭受破壞或外洩,縱有洩密情事,亦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以免不利影響繼續擴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國家機密非經依本法解除機密後不得銷毀,且其銷毀程序並應依其他法定程序辦理(如檔案法),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絕對機密一旦洩漏,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故應嚴加管制,特於第三項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至於其他等級機密之複製,則應依照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為之。 五、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4.1條b、日本「關於機密文書之處理」(事務次官會議決議)第六條。
一、本條係維護國家機密之管制規定。 二、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移交,各機關均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以期有效維護。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方不致使國家機密遭受破壞或外洩,縱有洩密情事,亦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以免不利影響繼續擴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國家機密非經依本法解除機密後不得銷毀,且其銷毀程序並應依其他法定程序辦理(如檔案法),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絕對機密一旦洩漏,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故應嚴加管制,特於第三項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至於其他等級機密之複製,則應依照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為之。 五、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4.1條b、日本「關於機密文書之處理」(事務次官會議決議)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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