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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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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戰爭、暴動或事變緊急情形下機密非銷毀無法保護時,保管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得先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

Q · 戰爭時公務員可以自己燒掉國家機密嗎?

緊急且非銷毀不可時可以,但要事後陳報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6 條,必須同時滿足三要件才合法:一、處於戰爭、暴動或事變的緊急情形;二、達到非予銷毀無法保護的程度;三、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符合時得先銷毀、再向上級機關陳報,不需事先許可。平時拿這條當理由燒文件,反而構成違法銷毀。

白話解讀

兵荒馬亂的時候,最先消失的往往不是人,是紙。這條法律給了一個平時絕對不允許的權力:當戰爭、暴動或事變逼近,機密文件帶不走又不能落入敵手,保管機關的首長(或他授權的人)可以當場把國家機密銷毀掉,事後再向上級報告。注意這個順序,是「先銷毀、後陳報」,不是先申請許可。這意味著兩件事:第一,平時你拿這條當理由去燒文件,反而是違法;它只在三種緊急情形、而且「非銷毀無法保護」時才成立。第二,因為要事後陳報,理論上每一次合法銷毀都會留下一份紀錄。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檔案毀於戰火」這種說法該往哪裡查證。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6 條為戰亂緊急例外條款,授權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在戰爭、暴動或事變且非予銷毀無法保護國家機密的情形下,先行銷毀機密、事後再向上級機關陳報,是平時禁止銷毀原則的非常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說檔案在動亂中銷毀了,我還能查證嗎?

可以從程序面下手。依本條銷毀後必須向上級機關陳報,理論上存在一份含時間、原因、銷毀清單的陳報紀錄,可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該陳報文件。重點不是要回被燒掉的機密,而是檢驗銷毀是否真符合戰爭、暴動或事變且非銷毀無法保護這三個要件,不符就是違法銷毀。

Q2承辦人員可以自己決定銷毀機密嗎?

不行。本條限定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一般承辦沒有這個權限,且必須是緊急情形下非銷毀無法保護才行。平時的機密銷毀有另一套正常程序,這條是戰亂專用的例外,平時拿它當理由燒文件反而可能構成違法銷毀。

Q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6 條是什麼?

戰爭、暴動或事變緊急且非銷毀無法保護時,授權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先銷毀國家機密、後向上級機關陳報的例外條款,是平時禁止銷毀原則的非常手段。

Q4先銷毀後陳報是什麼意思?

緊急時不必事先申請許可,銷毀後再向上級機關報告,順序不可顛倒。

Q5三要件指哪三項?

戰爭暴動事變緊急、非銷毀無法保護、由首長或授權人員為之。

Q6事後陳報紀錄包含什麼?

銷毀的時間、原因與品名數量清單,是日後查證合法性的核心文件。

Q7檔案毀於戰火怎麼查證?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當年的銷毀陳報文件,比對是否符合三要件。

Q8怎麼主張違法銷毀?

證明銷毀時不符三要件任一項,循行政或監察途徑追究責任。

Q9被告的執行人員怎麼自保?

保全當時確屬緊急情形與非銷毀無法保護的事證,並即時完整陳報。

Q10申請陳報文件向誰提出?

向當年執行銷毀的保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書面申請。

Q11第16條緊急銷毀 vs 平時機密銷毀差在哪?

平時走解密後正常程序,第16條限戰亂緊急且先銷毀後陳報。

Q12承辦人員自行銷毀算第16條嗎?

不算,本條限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承辦自行銷毀不在保護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平時機密處置第16條緊急銷毀
適用時機隨時,依正常程序限戰爭、暴動或事變緊急情形
前置程序解密後依檔案法規處理先銷毀、後陳報,免事先許可
決定權人依權責分層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必要性門檻無特別門檻須達非予銷毀無法保護

平時機密處置

適用時機
隨時,依正常程序
前置程序
解密後依檔案法規處理
決定權人
依權責分層
必要性門檻
無特別門檻

第16條緊急銷毀

適用時機
限戰爭、暴動或事變緊急情形
前置程序
先銷毀、後陳報,免事先許可
決定權人
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必要性門檻
須達非予銷毀無法保護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銷毀國家機密之特別規定。   二、國家機密原則上非經依本法解除機密後不得銷毀,但如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銷毀將無法予以有效保護時,則准予銷毀,爰明文為例外規定。

  • 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係銷毀國家機密之特別規定。   二、國家機密原則上非經依本法解除機密後不得銷毀,但如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銷毀將無法予以有效保護時,則准予銷毀,爰明文為例外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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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