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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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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發之獎金。
  2. 2.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檢舉人如果誣告他人貪污瀆職,且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那麼受理檢舉的機關有權追回已核發給該檢舉人的獎金。 2. 如果檢舉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也要返還已核發給檢舉人的獎金。 參考法規: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民國98年2月10日發布),第11條。 範例:假設檢舉人A在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的案件中獲得了獎金,然而後來經法院判決確定A的誣告事實無據,他所指控的人並沒有犯罪。根據該條法規,受理檢舉的機關可以追回已核發給A的獎金。又假設A在此之前已經去世,那麼獎金將由A的遺產繼承人返還給受理檢舉的機關。

  • 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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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前項情形,檢舉人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