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檢舉人如果誣告他人貪污瀆職,且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那麼受理檢舉的機關有權追回已核發給該檢舉人的獎金。 2. 如果檢舉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也要返還已核發給檢舉人的獎金。 參考法規: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民國98年2月10日發布),第11條。 範例:假設檢舉人A在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的案件中獲得了獎金,然而後來經法院判決確定A的誣告事實無據,他所指控的人並沒有犯罪。根據該條法規,受理檢舉的機關可以追回已核發給A的獎金。又假設A在此之前已經去世,那麼獎金將由A的遺產繼承人返還給受理檢舉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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