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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之檢舉書、筆錄等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檢察官或法官為釐清案情,或相關機關為審檢舉獎金發放事宜,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2. 無故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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