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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 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3. 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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