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9條,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可以以書面或言詞進行。以書面檢舉的話,檢舉人需要記載檢舉人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以及被檢舉人的姓名或其他能夠辨別的特徵。此外,檢舉人還需要提供貪污瀆職的事實和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果是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的話,受理檢舉機關會製作筆錄,檢舉人需要閱覽並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是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的話,受理檢舉機關會通知檢舉人前往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4條和行政訴訟法第243、256、260條,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賄選犯罪並有具體事證的話,獎金會平均分配給數人。如果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犯罪,則獎金會給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的檢舉人。然而,其他檢舉人提供的對破案有重要幫助的事證,有可能適度給予獎金。根據以上的資料,法院在裁決時應當考慮賦予獎金金額的裁量權,但不代表符合要件的檢舉人沒有請求酌情給予獎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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