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8條規定了有關受理檢舉和獎金發放的程序和相關機關的職責。 根據第1款,受理檢舉機關在收到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和其他相關檢舉資料後,應不等待檢舉人的請求,將這些資料送交給法務部進行審核。檢舉人在案件經法院判決後,也可以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第2款中提到,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的代表組成審查會,以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在審查時,如果有需要,可以邀請受理檢舉機關的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中的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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