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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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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2. 2.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8條規定了有關受理檢舉和獎金發放的程序和相關機關的職責。 根據第1款,受理檢舉機關在收到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和其他相關檢舉資料後,應不等待檢舉人的請求,將這些資料送交給法務部進行審核。檢舉人在案件經法院判決後,也可以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第2款中提到,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的代表組成審查會,以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在審查時,如果有需要,可以邀請受理檢舉機關的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中的相關法條。

  • 起訴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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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8 條規定:「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