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7

快速跳轉
  1. 1.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2. 2.檢舉人檢舉之事實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不給與獎金之情事,經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會審同意,認該檢舉內容對查獲貪污瀆職案件有直接重要幫助,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得依附表之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
  3. 3.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
  4. 4.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5. 5.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7 條的內容,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款,如果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則檢舉人可以獲得獎金的三分之一。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則可以給予其餘的獎金。這意味著獎金的給予是根據法院判決的結果。 2. 第二款規定,如果檢舉人檢舉的事實不符合給獎標準,但經審查會認為該檢舉對於查獲貪污瀆職案件有直接重要幫助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則可以給予十分之一的獎金。這表示即使該檢舉不符合一般給獎的標準,但仍然可以對其提供一定的獎勵。 3. 第三款規定,檢舉獎金需要在扣除應繳稅額後給予。這代表著獎金是需要納稅的。 4. 第四款規定,如果檢舉人死亡,則由其繼承人按照民法相關規定來領取獎金。這保護了檢舉人死後利益可以通過遺產來獲得。 5. 最後一款規定,除非根據該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否則給予的獎金不會被追回。這表示一旦獎金給予了,就不會因為某些原因被要求退還。 以上解釋的內容來自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7條的參考資料,該條款的內容可以在相關法規和條例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7 條規定:「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