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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含有數檢舉事實時,其獎金以一案計算,並以檢舉事實中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2.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獎金分配如下: 一、數人共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者,平均分配獎金。 二、數人分別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獎金給予最先檢舉人;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分配獎金。 三、數人先後檢舉不同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者,由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會於第七條第一項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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