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如果有超過五個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的犯罪,並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罪名成立,則可以增加二分之一的獎金。獎金的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例如,有十個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罪名成立,則可以根據這條規定增加二分之一的獎金。 2. 第5條中提到的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 一個人犯了多個罪行。 - 多個人共同犯了一個罪行。 - 多個罪行中,裁判上的罪行。 例如,一個人犯了三個貪污犯罪,或者多個人共同犯了一個貪污犯罪,或者在數個罪行中,法院只裁判了一個罪行,這些情況都可以視為同一貪污瀆職案件。 以上所提到的解釋來自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5條的內容,參考法條為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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