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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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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與獎金: 一、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 二、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 三、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 四、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 五、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 六、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檢舉或受委託而檢舉。
  2. 2.前項第二款情形,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4條,獎金不給予以下情況: 1. 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 範例:檢舉人聲稱某公務員接受賄賂,但在調查中並未發現任何證據支持此指控。 2.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貪污瀆職嫌疑而進行檢舉。 範例:某公務員在處理某個案件時涉嫌受賄,但其後自行檢舉該案件,無法取得獎金。 3. 共同實行貪污瀆職案件、教唆他人犯案或幫助他人犯案。 範例:某人與他人共同合謀,進行貪污行為,當該人被揭發後,其自行檢舉並不符合給予獎金的條件。 4. 公務員在接受賄賂或利益後再行檢舉。 範例:某公務員接受賄賂後意識到不對,決定檢舉該案件,但由於已經接受不正當利益,因此不符合給予獎金的條件。 5. 匿名檢舉、未提供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 範例:某人以匿名方式檢舉某公務員,並未提供任何具體細節或證據支持自己的指控,或是拒絕配合調查人員製作筆錄。 6. 以他人名義委託檢舉或受他人委託檢舉。 範例:某人以他人名義進行檢舉公務員的貪污行為,或是他人委託某人進行檢舉。 至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如果法令有另外的規定,則應按照該法令的規定執行。 以上回答主要參考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以及相關判決書及法律解釋,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27號等相關資料。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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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與獎金: 一、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 二、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