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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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