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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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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貪污瀆職案件,指犯下列各款之罪之案件: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四、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罪。 五、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六、公務員明知他人犯前款所列之罪而予以庇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的规定,本辦法所指的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以下各项罪行: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规定了与贪污相关的罪行。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犯下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贪污罪行: 1. 利用职务之机会,徇私取财。 2. 利用职务之机会,诈取财物。 3. 利用职务之机会,虚报或瞒报账目。 例如,某公务员为个人私利而虚报或瞒报账目,以获取经费,便属于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规定的罪行。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规定了各种与贪污相关的罪行,包括: 1. 舞弊。 2. 挪用公款。 3. 不法占有。 4. 舞弊登记。 5. 渎职罪。 举个例子,某公务员私自挪用公款用于私人目的,即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所规定的舞弊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懲治走私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第十條第一項规定了与贪污相关的罪行。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犯下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贪污罪行: 1. 涉及走私的行为。 2. 接受、索取走私物品的行为。 举个例子,某公务员接受他人走私物品并为其提供庇护行为,即可被认定为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规定的罪行。 四、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罪。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二十條规定了与贪污相关的罪行。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犯下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贪污罪行: 1. 接受、索取兵役人员或其家属的财物以影响兵役安排。 2. 不正当地为兵役人员安排工作或学习。 例如,某公务员为个人私利而收受军役人员或其家属的财物以影响兵役安排,便属于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罪行。 五、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规定了与贪污相关的罪行。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犯下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贪污罪行: 1. 出售、转让、运输、持有毒品。 2. 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协助他人从事毒品活动。 例如,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帮助他人进行毒品活动,即属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规定的罪行。 六、公務員明知他人犯上述罪行而予以庇護。 最后,若公务员明知他人犯了上述罪行,并为其提供庇护,亦将被视为贪污瀆職案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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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貪污瀆職案件,指犯下列各款之罪之案件: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