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 10 條
- 1.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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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規定如下: 1.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條條文是指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者的情況。被判斷有包庇走私者的行為的公務員或軍人,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例如,如果有一名軍人知道有人走私毒品,但故意不揭發或替他們隱瞞,這名軍人便屬於包庇走私者。根據該條文,這名軍人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部分是指未能成功包庇走私者的情況。根據該條文,對於未能成功包庇走私者的行為,將依照刑法懲處。 例如,如果一名公務員嘗試包庇走私者,但行動被發現並未成功達成目的,該公務員仍然可能被判處適用刑法相應的處罰。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的解釋。請注意,我們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解釋,並不能保證這些解釋在實際應用中的準確性。因此,這僅僅是一個對條文的理解和解釋。建議在實際情況中諮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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