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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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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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11條規定,對於走私行為的處罰,在海關緝私條例和懲治走私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這表示,如果無法在海關緝私條例或懲治走私條例中找到對特定走私行為的懲罰措施,則必須參照刑法或其他適用的法律來進行處罰。 例如,如果某種特定走私行為在懲治走私條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相應的處罰,那麼這種走私行為可能會依據刑法中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來處罰。不過,這個問題中並未提及具體的走私行為或相關法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3 版
(0441220 全文修正)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0810715 全文修正)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立法理由未修正。
(0910607 全文修正)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刑法法規
(0441220 全文修正)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0810715 全文修正)
未修正。
(09106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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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