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6.13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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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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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6.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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