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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第 4 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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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的規定,如果犯走私罪的人使用武器拒捕或拒受檢查,並造成他人死亡,則刑罰可以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他人重傷,則刑罰可以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名人士涉嫌走私,並在被公安部門執行任務時持械拒捕,最終導致執法人員死亡。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該犯罪嫌疑人可能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並可併科最高一千萬元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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