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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第 5 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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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治走私條例第5條規定了犯走私罪的具體行為,並對犯罪的處罰予以相應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犯走私罪並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受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並可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具體而言,在懲治走私條例第5條中,有兩個行為被規定為犯罪行為: 1、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這一行為指的是以公開的方式成為頭領,組織一群人並持有械具(例如武器)來拒捕或拒絕接受檢查。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帶頭組織一群人並持有武器以拒捕或拒絕接受檢查,則根據該條款,他們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2、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這一行為指的是以公開的方式成為頭領,組織一群人並以威脅的手段來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負責檢查的人員。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帶頭組織一群人並利用威脅的手段對稽徵關員或其他檢查人員進行威脅,則根據該條款,他們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總之,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5條的規定,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人將受到嚴厲的刑罰和罰金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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