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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字第 3432 號
要旨
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金飾製造業,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八七五以下之飾金,並不禁止自由買賣,故無論私人或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珠寶行買賣飾金,如其黃金成色符合法律規定者,因飾金之買賣既為法令所許,似尚難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
全文內容
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金飾製造業,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八七五以下之飾金,並不禁止自由買賣,故無論私人或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珠寶行買賣飾金,如其黃金成色符合法律規定者,因飾金之買賣既為法令所許,似尚難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