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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字第 34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金飾製造業,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八七五以下之飾金,並不禁止自由買賣,故無論私人或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珠寶行買賣飾金,如其黃金成色符合法律規定者,因飾金之買賣既為法令所許,似尚難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

全文內容

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金飾製造業,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八七五以下之飾金,並不禁止自由買賣,故無論私人或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珠寶行買賣飾金,如其黃金成色符合法律規定者,因飾金之買賣既為法令所許,似尚難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刑字第 34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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