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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違反物資、金融、生產動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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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所發管制之命令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四條規定所發禁止之命令者。 五、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發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犯前項第五款之罪,其進出口之貨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5條,妨害物資、金融、生產動員罪的懲罰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可以觸犯該罪的情事包括: 1. 違反或妨害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發出的命令; 2. 違反或妨害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一項發出的管理、節制或禁止命令; 3. 違反或妨害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發出的管制命令; 4. 違反或妨害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四條發出的禁止命令; 5. 違反或妨害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九條發出的限制或禁止命令。 其中,第五款之罪,不論進出口的貨物屬於犯人或他人,均會被沒收。 參考資料:《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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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5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五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