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7 條(產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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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使用、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 前項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必要時得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之民生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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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7條規定,政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國家總動員物資的生產、販賣、使用、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進行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這些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的措施,必要時也可以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的民生日用品。 根據資料所述,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來證明此條所指的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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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