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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6總動員物資處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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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或輸入者,命其儲存該項物資之一定數量,在一定期間,呈准主管機關,不得自由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6條,當政府認為必要時,對於生產、販賣或輸入國家總動員物資的人,可以要求他們儲存一定數量的該物資,並在一定期間內不能自由處分,除非得到主管機關的准許。 這一條是為了確保在國家總動員情況下,政府能夠有效控制重要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政府可以命令生產、販賣或輸入相關物資的人,儲存一定數量的物資,以確保國家具備足夠的備用物資庫存。在一定的期間內,這些物資不能自由售賣或處置,而需要得到主管機關的准許才能進行相關操作。 舉例來說,假設某國政府實施了國家總動員法,以應對可能發生的重大戰時或緊急情況。政府可能命令鋼鐵公司儲存一定數量的鋼材,並在一定期間內不能進行自由販賣或處分。如果鋼鐵公司想要出售或使用這些物資,就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准許。這樣可以確保國家在需要時有足夠的備用鋼材供應,以應對戰時或緊急情況所需。 參考資料: 國家總動員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48)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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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總動員法第 6 條規定:「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或輸入者,命其儲存該項物資之一定數量,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總動員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