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5 條(總動員物資之徵購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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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徵購或徵用其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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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5條的規定,當政府在必要時,有權對國家總動員物資進行徵購或徵用,可以對物資中的一部分或全部進行處理。這是在國家面臨緊急狀態或特殊情況下,政府行使其權力以確保國家資源和物資的適當分配和使用。 有關此條款的範例資料,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或判決書,且該法規的相關解釋和實施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其他法律文件或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和研究相關的法律資料以瞭解該條款的具體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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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