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4 條(總動員業務)
快速跳轉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業務,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管及必要之試驗、研究業務。 二 關於民生日用品之專賣業務。 三 關於金融業務。 四 關於運輸、通信業務。 五 關於衛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 六 關於情報業務。 七 關於婦孺、老弱及有必要者之遷移及救濟業務。 八 關於工事構築業務。 九 關於教育、訓練與宣傳業務。 十 關於徵購及搶先購運之業務。 十 一 關於維持後方秩序並保護交通機關及防空業務。 十 二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4條的規定,國家總動員業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的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管及必要的試驗、研究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總動員物資的控制和管理,例如確保國家總動員物資的生產和流通的順利進行,以應對國家總動員的需要。 二、關於民生日用品的專賣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民生日用品的專門銷售和管理,例如對特定日用品的市場控制和管理,以確保國家總動員期間民眾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關於金融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金融系統的監管和管理,以確保國家總動員期間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例如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控制。 四、關於運輸、通信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運輸和通信系統的運營和管理,以確保國家總動員期間運輸和通信的順暢,包括對交通工具的調度和對通信系統的維護。 五、關於衛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衛生系統的管理和傷兵、難民的救護工作,以確保國家總動員期間人民的健康和救護需求得到滿足。 六、關於情報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情報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以維護國家總動員安全和利益。 七、關於婦孺、老弱及有必要者的遷移及救濟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特定人群的遷移和救濟工作,以保護弱勢群體在國家總動員期間的權益和生活需求。 八、關於工事構築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工事構築的規劃、建設和維護,以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工程支援。 九、關於教育、訓練與宣傳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國家總動員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以提高人民對國家總動員的認識和應對能力。 十、關於徵購及搶先購運的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對資源和物資的徵購和由國家優先運輸,以確保國家總動員期間的資源和物資供應。 十一、關於維持後方秩序並保護交通機關及防空業務。這些業務涉及到維持後方的社會秩序和保護交通機關以及防空系統的運行,以確保國家總動員期間的社會安全和交通防護。 十二、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根據需要,政府可以臨時指定其他與國家總動員相關的業務。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https://misq.moea.gov.tw/MisqBusiness/Detail?CategoryCode=A 2. 中華民國立法院 《國家總動員法》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