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3 條(總動員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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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國家總動員物資,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兵器、彈藥及其他軍用器材。 二 糧食、飼料及被服品料。 三 藥品、醫藥、器材及其他衛生材料。 四 船舶、車馬及其他運輸器材。 五 土木建築器材。 六 電力與燃料。 七 通信器材。 八 前列各款器材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及保存上所需之原料與機器。 九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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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3條的規定,國家總動員物資包括以下各項: 1. 兵器、彈藥及其他軍用器材。 2. 糧食、飼料及被服品料。 3. 藥品、醫藥、器材及其他衛生材料。 4. 船舶、車馬及其他運輸器材。 5. 土木建築器材。 6. 電力與燃料。 7. 通信器材。 8. 前列各款器材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及保存上所需之原料與機器。 9.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物資。 範例:運用到這個規定的情境可以是,當國家面臨緊急情況或戰時,政府需要動員相關物資,如兵器、糧食、藥品、運輸器材等,以滿足國家安全、國防或緊急需求。在這些情況下,政府有權指定相關的物資作為國家總動員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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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