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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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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2. 2.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 5.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51 條規範民生物資哄抬囤積罪:意圖抬價、囤積、不應市銷售三要件齊備即構成,最重三年。

Q · 囤口罩加價賣會被關嗎?

會。刑法 251 條最重關三年

依刑法第 251 條第一項,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而囤積民生必需物資、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與三十萬元罰金。第三項另對「散布不實物價資訊」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透過廣播、網路、直播等傳播工具犯罪者依第四項加重二分之一。2020 年修法後行政院可一紙公告把任何民生用品納入管制。

白話解讀

疫情期間口罩一片賣五百,你以為這只是「發國難財的道德問題」?錯,這是刑事犯罪,最重關三年。刑法 251 條專門對付那種「故意把貨藏起來不賣、等價格飆高再出手」的人。2020 年修法之後,這條不只管糧食、肥料這些傳統物資,行政院只要一紙公告,口罩、酒精、衛生紙都可以瞬間變成「囤積罪」的客體。更狠的是第三項:你沒囤貨,只是在 LINE 群組、PTT、Facebook 散布「衛生紙要漲了快去搶」這種假消息,只要被認定是「影響交易價格」,一樣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是用 YouTube、直播、網紅身份散布,刑度還能加重二分之一。這條在 2020 年衛生紙之亂、口罩之亂之後被大量啟動,你以為的「網路玩笑話」在檢察官眼裡可能是現行犯。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為妨害農工商罪章核心條文,建立三層管制體系:第一項處罰囤積糧食農工物資與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最重三年)、第二項處罰以強暴脅迫妨害物品販運(最重五年)、第三項處罰散布不實資訊影響物資交易價格(最重兩年)、第四項對透過廣播電視網路犯第三項者加重二分之一。是政府在緊急情勢中啟動的經濟管制開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疫情期間我買了一百盒口罩放在家,算囤積嗎?

不算。本條要件除了囤積還要加上「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你買了自用或送家人,沒有要轉賣也沒有要影響市價,不構成犯罪。但如果你買了之後在蝦皮加價賣,而且故意不定時上架等漲價,就會進入灰色地帶。關鍵是「你有沒有在賣」和「為什麼不賣」。純囤貨自用不犯法,囤貨等漲價才是。

Q2我只是轉傳 LINE 訊息說衛生紙要漲,真的會被告嗎?

會。第三項的構成要件是意圖影響交易價格加上散布不實資訊,轉傳就是散布的一種。2020 年衛生紙之亂就有多人因轉傳假消息被函送偵辦。如果你是用廣播、直播、網紅身份轉傳,第四項還能加重二分之一。收到類似訊息最安全的做法是查證後再轉,或直接不轉。

Q3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清單在哪裡查?

第一項第三款是 2019 年修法新增的授權條款,由行政院依當下情勢公告。平時清單範圍有限,但疫情或重大災害時會快速擴充,例如口罩、酒精、額溫槍都曾被納入。查詢管道是行政院公報或經濟部、衛福部的公告專區。如果你是大量進貨的商家,養成定期查公告的習慣,因為你昨天合法的庫存可能今天就變成刑事管制品的靶子。

Q4刑法 251 條罰什麼?

處罰意圖抬價的囤積行為、強暴脅迫妨害販運、散布不實物價資訊三類民生物資管制犯罪,最重 3-5 年。

Q5什麼叫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

持有管制物資卻欠缺合理庫存管理或銷售計畫,刻意延遲、限量或拒售等待漲價。

Q6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是什麼?

第一項第三款 2019 年修法授權的動態管制清單,疫情期間口罩、酒精、衛生紙都曾被納入。

Q7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是什麼?

以言詞、文字、轉傳等方式傳播虛偽物資供應或價格訊息,意圖影響市場交易的行為。

Q8囤積罪要怎麼蒐證檢舉?

拍貨架空蕩、倉庫外觀、商品標價、店家拒售過程,加錄音對話,向地檢署或公平會告發。

Q9商家被告囤積要怎麼防禦?

備齊進貨單、銷售紀錄、歷年同期庫存量三份文件證明正當理由,並證明持續限量銷售。

Q10刑法 251 罰金最多多少?

第二項 50 萬、第一項 30 萬、第三項 20 萬。加重刑期不加重罰金額度。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抬價意圖?

庫存量數據、拒售時間點與漲價時點重合、對話中明示等漲價、平台加價上架紀錄。

Q12刑法 251 vs 公平交易法 19 條哪個有效?

251 是刑事處罰個別囤積者;公平法 19 條是行政管制聯合行為與限制競爭,主管機關處罰額度更大但無自由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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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犯罪類型構成要件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生活安定緊急措置法 第 26 条(買占め・売惜しみ等の罰則)+ 物価統制令違反
韓國물가안정에 관한 법률 제 26 조(매점매석 행위 금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 14 條(哄抬價格、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之禁止)+ 突發事件應對法
德國Wirtschaftsstrafgesetz (WiStG) § 4-5(Preistreiberei während Notlag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420-5(prix abusivement bas)+ Code pénal article 433-2(trafic d'influence sur prix réglementés)
美國Defense Production Act § 102 / 50 USC § 4512(Anti-hoarding during emergencies)+ state-level price gouging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0530 修正)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須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妨害農工商之行為,方科以刑事責任,惟我國早已由農業社會遞嬗至資訊社會,現行手法,也已由暴力等脅迫方式,改以倚靠經濟或資訊優勢力量為之,法律規範顯有不足,應與時俱進,以遏止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牟取暴利行為,爰增訂第一項,其理由如下:    (一)囤積目的在於影響價格牟取暴利,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規範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又增訂本項目的在於處罰不肖廠商藉囤積商品以影響價格之行為,為區隔合理正常進貨庫存與藉囤積牟利行為,故以「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作為處罰之構成要件。    (二)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仍維持原條文規定範圍。惟原條文所稱「穀類」、「種子」等物品在定義上易生疑義。爰參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糧食管理法」等規定,修正用語,以臻明確。    (三)行為人惡意囤積行為,藉以抬高交易價格,造成物價波動,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實有處罰之必要。而現今物流通暢,與本條立法時貨無法暢其流情形迥異,如須「致市上生缺乏」之結果始處罰,不但不符現狀,在現行實務舉證亦不易,爰不將致市上生缺乏之要件納入考量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二項,除配合第一項為文字修正,並刪除「致市上生缺乏」之要件外,以現今資訊流通時代,原條文欲以詐術方式,妨害販運,可能性甚微,爰加以刪除。但仍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第一項物品之販運,並造成物價高漲之可能,且其可罰性遠高於第一項,爰仍維持原條文有期徒刑之刑度,並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且增加併科罰金之規定,以杜不法。   三、增訂第三項,以在證券交易法為維持市場公平與公正,對於以不實謠言炒作股價,亦加以處罰。在實務上也常見有以此手法影響物價,其可罰性與第一項相當。爰參照第一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訂對該行為之處罰,避免業者以此方式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配合項次調整並作文字修正。

(1081231 修正)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重要生活必需用品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或其他不當行為,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且國民健康與衛生之保障屬基本生存需求,惡意囤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實有處罰必要。   二、本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而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因國家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與衛生以保障基本生存需求之義務,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並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動盪更鉅。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開手段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四、原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移列第五項。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脅迫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0530 修正)

一、原條文須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妨害農工商之行為,方科以刑事責任,惟我國早已由農業社會遞嬗至資訊社會,現行手法,也已由暴力等脅迫方式,改以倚靠經濟或資訊優勢力量為之,法律規範顯有不足,應與時俱進,以遏止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牟取暴利行為,爰增訂第一項,其理由如下:    (一)囤積目的在於影響價格牟取暴利,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規範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又增訂本項目的在於處罰不肖廠商藉囤積商品以影響價格之行為,為區隔合理正常進貨庫存與藉囤積牟利行為,故以「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作為處罰之構成要件。    (二)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仍維持原條文規定範圍。惟原條文所稱「穀類」、「種子」等物品在定義上易生疑義。爰參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糧食管理法」等規定,修正用語,以臻明確。    (三)行為人惡意囤積行為,藉以抬高交易價格,造成物價波動,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實有處罰之必要。而現今物流通暢,與本條立法時貨無法暢其流情形迥異,如須「致市上生缺乏」之結果始處罰,不但不符現狀,在現行實務舉證亦不易,爰不將致市上生缺乏之要件納入考量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二項,除配合第一項為文字修正,並刪除「致市上生缺乏」之要件外,以現今資訊流通時代,原條文欲以詐術方式,妨害販運,可能性甚微,爰加以刪除。但仍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第一項物品之販運,並造成物價高漲之可能,且其可罰性遠高於第一項,爰仍維持原條文有期徒刑之刑度,並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且增加併科罰金之規定,以杜不法。   三、增訂第三項,以在證券交易法為維持市場公平與公正,對於以不實謠言炒作股價,亦加以處罰。在實務上也常見有以此手法影響物價,其可罰性與第一項相當。爰參照第一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訂對該行為之處罰,避免業者以此方式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配合項次調整並作文字修正。

(1081231 修正)

一、重要生活必需用品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或其他不當行為,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且國民健康與衛生之保障屬基本生存需求,惡意囤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實有處罰必要。   二、本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而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因國家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與衛生以保障基本生存需求之義務,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並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動盪更鉅。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開手段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四、原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移列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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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