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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6違反物資儲存使用修建或團體組織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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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後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6條(違反物資儲存使用修建或團體組織命令罪),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會受到處罰: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後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根據最新的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6條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例如,如果某人刻意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所發佈的命令,例如命令人們停止使用特定物資或禁止進行某項活動,並且這個違反行為對國家總動員有嚴重的影響,那麼該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三千元以下。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實際適用法律條文的解釋和裁決功能需以當地相關法律的詳細規定和法律實踐為準。建議在實際情況下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和具體的法律建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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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6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