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6 條(違反物資儲存使用修建或團體組織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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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後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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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6條(違反物資儲存使用修建或團體組織命令罪),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會受到處罰: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後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根據最新的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6條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例如,如果某人刻意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所發佈的命令,例如命令人們停止使用特定物資或禁止進行某項活動,並且這個違反行為對國家總動員有嚴重的影響,那麼該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三千元以下。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實際適用法律條文的解釋和裁決功能需以當地相關法律的詳細規定和法律實踐為準。建議在實際情況下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和具體的法律建議。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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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