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7 條(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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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7 條,如果妨害軍事或治安或擾亂金融的情節重大,犯罪人將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被沒收財產。 舉例:如果有人在戰時妨害軍事行動,例如襲擊軍事基地或破壞軍事設施,並造成嚴重的破壞或人員傷亡,這屬於妨害軍事的情節重大,該人可能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被沒收財產。另外,如果有人在國內發動暴力活動,例如攻擊政府機構或引發社會動盪,並且這種行為對國家治安造成了重大影響,也屬於妨害治安的情節重大,該人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刑罰。最後,如果有人進行金融詐騙行為,例如經營非法金融機構或詐騙投資人財產,並且該行為對金融體系帶來重大損害,也屬於擾亂金融的情節重大,該人同樣可能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被沒收財產。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沒收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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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