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8 條(拒絕檢查違反報告使用或限制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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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 二、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而拒絕使用者。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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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8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拒絕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指拒絕或妨礙按照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檢查的行為。例如,如果有人拒絕被要求進行國家總動員相關訓練的檢查,就可能觸犯此法條。 2. 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而拒絕使用者:指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發出的命令,並以拒絕使用該命令為行為表現。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違反命令不願意使用分配的防衛設備,就可能觸犯此法條。 3. 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指違反或妨礙按照國家總動員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所發出的命令的行為。例如,如果有人違反軍事指揮官的命令或妨礙命令的執行,就可能觸犯此法條。 這些解釋是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的文本以及國家總動員法相關法規。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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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