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9 條(違反報告、使用或必要之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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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怠於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三、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而不為報告或試驗者,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不為熟練技術員工之供給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前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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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犯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面臨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一、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及時報告或提供虛偽報告; 範例:某人在國家總動員期間,未向相應的機關報告其擁有的關鍵資源,或是故意提供虛偽的報告。 二、違反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發布的命令; 範例:某人違反了國家總動員期間所下達的命令,例如拒絕遵守疏散指示或關閉相關場所的命令。 三、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履行報告或試驗的義務,或違反第二項的規定不提供熟練技術員工; 範例:某公司在國家總動員期間,未按照規定進行必要的報告或測試,或拒絕提供具有特定技術技能的員工。 四、違反或妨害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五或第二十六條前半段發出的命令; 範例:某人故意違反或阻撓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五或第二十六條前半段所下達的命令,例如阻撓相關單位的訪查或調查。 以上為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9條的釋義,並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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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