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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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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6條,犯走私罪並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1. 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但未導致他人重傷。 2. 公然聚集人群,在拒捕或拒檢查時提供幫助。 3. 公然聚集人群,在稽徵關員或其他負責檢查的官員受到威脅時提供幫助。 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某人持械拒捕並傷害了一名稽徵關員,但未造成重傷,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6條,該人可能被判處五年的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的罰金。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370218 制定)

鐵路、公路、舟車、航空人員,發覺私運進口、出口物品,而不通知稽徵關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強暴脅迫為之運送,能通知而不通知者,亦同。

(0441220 全文修正)

以走私或以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670113 修正)

以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千元以下罰金   以運送、銷售或藏匿前項之走私物品為常業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文字,分為二項排列並加修正,將以私運、銷售、藏匿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出口為常業者,科以較重之刑。

(0810715 全文修正)

犯走私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走私結合罪,以已犯走私罪為前提,為杜疑慮,將「因走私」修正為「犯走私罪」以資明確。   三、修正罰金額,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四、依立法院法律統一用語表修正「稽征」為「稽徵」。

(0910607 全文修正)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立法理由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有關「加重走私農業品之刑責與罰鍰,以遏阻走私行為」之共識,以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整體經濟發展,爰酌予提高罰金額度,以遏止走私犯罪。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在場助勢名詞
  • 法令名詞
(0370218 制定)

鐵路、公路、舟車、航空人員,發覺私運進口、出口物品,而不通知稽徵關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強暴脅迫為之運送,能通知而不通知者,亦同。

(0441220 全文修正)

以走私或以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670113 修正)

本條文字,分為二項排列並加修正,將以私運、銷售、藏匿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出口為常業者,科以較重之刑。

(08107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走私結合罪,以已犯走私罪為前提,為杜疑慮,將「因走私」修正為「犯走私罪」以資明確。   三、修正罰金額,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四、依立法院法律統一用語表修正「稽征」為「稽徵」。

(0910607 全文修正)

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有關「加重走私農業品之刑責與罰鍰,以遏阻走私行為」之共識,以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整體經濟發展,爰酌予提高罰金額度,以遏止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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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