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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第 6 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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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6條,犯走私罪並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1. 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但未導致他人重傷。 2. 公然聚集人群,在拒捕或拒檢查時提供幫助。 3. 公然聚集人群,在稽徵關員或其他負責檢查的官員受到威脅時提供幫助。 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某人持械拒捕並傷害了一名稽徵關員,但未造成重傷,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6條,該人可能被判處五年的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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