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 7 條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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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治走私條例第7條規定,如果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的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卻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根據《走私條例》第7條,如果交通工具的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相關檢查人員,則會構成違法行為。例如,如果一位飛機機長明知有人在他的飛機上走私貨物,卻不向海關通報,則可能會違反該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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