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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懲治走私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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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1項之走私物品的行為者,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同條第2項則指出,未遂犯罪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試圖運送走私物品,但被當場逮捕,他將被判處未遂犯罪的處罰。而如果一個人成功運送或銷售走私物品,則根據物品價值的不同和相關證據,他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定金額的罰金。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370218 制定)

因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持械拒捕,傷害人致死或重傷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者。   三、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緝私員警者。

(0441220 全文修正)

因走私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征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0810715 全文修正)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罰金額,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0910607 全文修正)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有關「加重走私農業品之刑責與罰鍰,以遏阻走私行為」之共識,以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整體經濟發展,爰酌予提高罰金額度,以遏止走私犯罪。

(0950505 修正)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之修正,刪除原第二項有關常業犯之規定;第三項配合酌修文字,遞移為第二項。

(0370218 制定)

因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持械拒捕,傷害人致死或重傷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者。   三、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緝私員警者。

(0441220 全文修正)

因走私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征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08107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罰金額,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0910607 全文修正)

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有關「加重走私農業品之刑責與罰鍰,以遏阻走私行為」之共識,以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整體經濟發展,爰酌予提高罰金額度,以遏止走私犯罪。

(095050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之修正,刪除原第二項有關常業犯之規定;第三項配合酌修文字,遞移為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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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規定:「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