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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懲治走私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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