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 3 條
- 1.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1項之走私物品的行為者,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同條第2項則指出,未遂犯罪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試圖運送走私物品,但被當場逮捕,他將被判處未遂犯罪的處罰。而如果一個人成功運送或銷售走私物品,則根據物品價值的不同和相關證據,他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定金額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