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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第 3 條

  1. 1.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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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1項之走私物品的行為者,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同條第2項則指出,未遂犯罪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試圖運送走私物品,但被當場逮捕,他將被判處未遂犯罪的處罰。而如果一個人成功運送或銷售走私物品,則根據物品價值的不同和相關證據,他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定金額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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