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 1.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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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该條款规定对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的行為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同时罚款。此外,第2條还规定了未遂犯的处罚条款,也就是即便没有成功进行私運管制物品的进口或出口,仍然可以适用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关于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的定义、管制品項和管制方式,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规定公告: 1. 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进口、出口。 2. 为维护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变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进口、出口。 3. 为维护国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来自特定地区之物品进口。 4. 为维护国内农业产业发展必要,禁止、限制来自特定地区或一定数量以上之动植物及其产製品进口。 5. 为遵守条约协定、履行国际义务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进口、出口。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院会根据防止犯罪、维护国民健康、维护农业发展等多种必要考量,公告特定的管制物品和相应的管制方式。通过公告,对涉及私運的特定物品进口和出口进行管制,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的刑事处罚。以下是一个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 例子:根据行政院所公告,特定的毒品(如海洛因)被列入管制物品之列,禁止或限制其进口和出口。犯罪嫌疑人私運了3包海洛因进入台灣地區,并未申报,且淨重超过公告数额。根据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一项,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同时处以罚金。根据这个例子,私運超过海洛因公告数额是触犯懲治走私條例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否进行报关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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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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