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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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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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的规定,该法案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惩治私运政府管制物品或应税物品的进口或出口行为。这意味着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非法的进出口行为,以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经济秩序。该法案的适用范围涉及私运各种政府管制物品或应税物品的进出口,包括但不限于走私物品、準私運物品和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370218 制定)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及應稅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441220 全文修正)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之案件,合於本條例所列處罰之規定者,由海關或關務署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其涉及匪諜或其他刑事罪嫌部分,得逕由軍法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0740614 修正)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之案件,合於本條例所列處罰之規定者,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其涉及匪諜或其他刑事罪嫌部分,逕由軍法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一、因本條例第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在本條毋庸作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將本條後段「由海關移送...依法處理。」予以刪除修正為「依本條例處理」。 二、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而合於本條例處罰規定之案件,已往多由海關逕行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偵辦。爰將原條文中「或關務署」四字刪除。
(0810715 全文修正)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因犯罪原即應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審判,不待規定。 二、為遏阻走私之猖獗,特制定本條以明立法之目的。
(0910607 全文修正)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及應稅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之案件,合於本條例所列處罰之規定者,由海關或關務署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其涉及匪諜或其他刑事罪嫌部分,得逕由軍法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因本條例第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在本條毋庸作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將本條後段「由海關移送...依法處理。」予以刪除修正為「依本條例處理」。 二、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而合於本條例處罰規定之案件,已往多由海關逕行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偵辦。爰將原條文中「或關務署」四字刪除。
一、因犯罪原即應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審判,不待規定。 二、為遏阻走私之猖獗,特制定本條以明立法之目的。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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