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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43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進出口疑義經詢准財政部代電節開「進口出口就一般情形而言,係指國際貿易港口航空機場及陸地邊境准許出入之地點相互間之往來,即商貨(包括旅客船員等攜帶之應稅物品) 交通工具由本國前往國外者謂之出口,由國外進入本國者謂之進口,國內各地相互之間往來無論為內陸交通或沿海貿易,均屬於國內轉口,故各種應稅及管制物品,自基隆港運往大陳島,金門或花蓮港,其性質自屬於國內轉口,惟管制物品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並不得自該地轉運國外」。

全文內容

關於進出口疑義經詢准財政部代電節開「進口出口就一般情形而言,係指國際貿易港口航空機場及陸地邊境准許出入之地點相互間之往來,即商貨(包括旅客船員等攜帶之應稅物品) 交通工具由本國前往國外者謂之出口,由國外進入本國者謂之進口,國內各地相互之間往來無論為內陸交通或沿海貿易,均屬於國內轉口,故各種應稅及管制物品,自基隆港運往大陳島,金門或花蓮港,其性質自屬於國內轉口,惟管制物品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並不得自該地轉運國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參字第 43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關於進出口疑義經詢准財政部代電節開「進口出口就一般情形而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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