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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決字第 0456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主旨

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號函公告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及丁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一號函辦理。

二 前項公告,修正丙項本文、第一款、第三款;刪除丙項第四款及丁項;並增訂丙項第五款。

三 檢送「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附件

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丙 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拾萬元者 (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 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 菸、酒、捲菸紙。

二 (刪除)三 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 (刪除)五 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 (球) 。

丁 (刪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決字第 0456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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