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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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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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治走私條例第13條是關於罰金的規定。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依該條規定,對於走私行為,判處罰金時必須根據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品項及管制方式進行評估。比如說,如果某人私運了被列為管制物品的槍械進出口違法,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13條,該人可能會被判處罰金。
立法沿革 4 版
(0810715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1060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50505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10529 修正)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增訂本條之施行日期,以資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 第二條條文
-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條文
(08107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106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505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10529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增訂本條之施行日期,以資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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