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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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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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和副執行秘書。執行秘書負責綜理該委員會的業務,並聽命於主任委員。副執行秘書則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舉例來說,如果該委員會需要處理一個投資案件,執行秘書將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並確保該案件按照規定和程序進行。同時,副執行秘書可以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文件、與相關單位溝通等事務。整體而言,執行秘書和副執行秘書在維護該委員會的運作和有效執行其職能方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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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