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 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