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 2.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 3.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 1. 委員會每兩星期召開一次會議。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2. 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會議,則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的一人召集會議。 3. 除了列舉的委員之外,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也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或專家列席。 有關第2條的舉例,根據這條規定,如果主任委員因為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召集會議,主任委員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位委員來召集會議。 有關第3條的舉例,這條規定允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或專家在會議時列席。例如,在討論某個具體的投資項目時,主任委員可能會邀請相關的產業專家或其他政府部門的代表來參加會議,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