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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2.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3. 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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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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