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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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下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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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本會的委員組織由以下機關人員擔任,並以經濟部次長擔任主任委員: 1.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2. 內政部次長 3. 外交部次長 4. 國防部副部長 5. 財政部次長 6. 經濟部次長 7. 交通部次長 8. 勞動部次長 9. 衛生福利部次長 10. 文化部次長 11. 科技部次長 12.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5.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18. 中央銀行副總裁 19.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20.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所提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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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