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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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秘書、技正、編審、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掌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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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及各項業務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投資審議委員會包括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秘書、技正、編審、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等成員,他們負責掌理該委員會的各項業務。具體而言,組長負責統籌委員會的工作,專門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室主任負責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秘書協助處理文書工作,技正負責技術支援,編審負責文件編審,專員負責專案工作,組員負責協助各項業務,技士負責技術執行,辦事員負責一般事務,書記負責文書處理等。根據組織規程的規定,各成員應按照委員會的業務需要,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委員會的職務。 參考資料: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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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