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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設人事室,依法辦理本會人事管理事務,所需人員就本規程第十五條所定人員派充之。
  2. 各事業人事之管理仍由本部人事處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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