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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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設人事室,依法辦理本會人事管理事務,所需人員就本規程第十五條所定人員派充之。
- 2.各事業人事之管理仍由本部人事處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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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暫行組織規程第13條的規定,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設立了人事室,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人事管理事務,並依照規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人員進行派充。另外,各國營事業的人事管理仍由經濟部本部的人事處負責。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經濟部國有財產法》來了解有關國營事業人事管理的相關法規。該法規規定了經濟部對於國營事業的人事管理權限,包括人事任免、考核、薪資福利等事項。 另外,根據《經濟部國營事業人事考績評比作業規定》,經濟部國營事業在管理人事考績評比時,除了參考考績標準之外,也會考慮各個機關的特殊需求,以及人事管理的整體情況。 總結起來,根據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1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設立了人事室,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人事管理事務,並依照規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人員進行派充。各國營事業的人事管理則由經濟部本部的人事處負責。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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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