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專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4條,該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主要職位,其中包括了執行長一職。該職位由專任人員擔任,並接受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的指揮和監督。執行長負責綜理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參考資料: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4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