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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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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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缺席時,則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這表示在委員會會議中,主席的職位由主任委員擔任,但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接替主席職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的會議能按時進行並做出必要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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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