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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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應設置服務中心或服務站,直屬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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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2條規定,工業區應該設置服務中心或服務站,並且這些機構應該直屬於各開發該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這些服務中心或服務站的設置是為了提供機構相關的服務,並且它們的上級機構應該是負責該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 而根據《工業區設置管理條例》第7條,工業區應該由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設置,並且具體工業區的範圍和內容應該由工業主管機關通過勘選和規劃等方式來確定。 以下舉個例子:假設某國科研機構計畫在某個特定地點設立工業區,該計畫需要先提交可行性報告並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根據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2條,這個工業區應該設置服務中心或服務站,並且直屬於在該地區的開發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這個服務中心或服務站將為工業區提供相關的服務和支援。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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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